協會介紹

LOGO

TAIWAN LIVER AND BILIARY PATIENTS' ASSOCIATION

President: Yi-Hsiang Huang
Secretary General: Pei-Chang Lee
President Secretary General
1st 2025-2029 Yi-Hsiang Huang Pei-Chang Lee

台灣肝膽相照病友協會

協會成立初衷:

過去數十年來,肝癌的整體存活率普遍偏低,多數病友的存活期甚至不到兩年,因此在台灣始終缺乏肝膽癌病友組織。
病友來不及累積經驗、彼此陪伴,也使得相關資訊與支持資源難以建立。

近年來,隨著免疫治療、標靶治療等新世代療法的迅速進步,肝癌及膽管癌患者的存活期大幅延長,照護需求也變得更為多元。
然而,治療選擇越多,越難理解醫療選項與決策,面臨的醫療判斷、照護決策與情緒支持,比以往更加需要專業的醫療人員專業引導。

台灣肝膽相照病友協會因此應運而生——由一群台灣肝癌醫學會的肝癌專科醫師共同創立。
我們看見病友在資訊、醫療資源與心理支持上的缺口,決心搭建一個既專業又溫暖的陪伴平台。

協會的使命包括:

  • 提供正確、可信且完整的衛教資訊,提供醫療共享決策表,讓病友與家屬能安心面對治療決策。
  • 為病患爭取更多健保資源,提升可近性與生存期,增加生活品質。
  • 推動肝炎早期篩檢與脂肪肝預防,在疾病發生前就減輕風險。
  • 建構肝膽共照的支持系統,因為肝癌與膽管癌常相伴發生,患者需要全面性的照護。

「肝膽相照」不只是一個名字,更是一份承諾——象徵醫師與病友同行、彼此支持,攜手改善台灣肝癌與膽管癌患者的未來。

協會章程

內政部114年11月台內團字第1140040427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台灣肝膽相照病友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為全國肝癌及膽道相關癌症病友及家屬提供支持、資源和共享經驗的平台,並提供病友及家屬了解肝癌及膽道癌症相關知識,促進病友及家屬之間的交流與互助,掌握當前最新治療趨勢以利病友總體福祉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與醫療專業人士或團體合作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
一、教育與資訊傳播:提供最新的疾病相關資訊和治療方法,以及舉辦教育講座和工作坊等。
二、病友支持:為患有肝癌及膽道相關癌症病友及其家屬提供互助平台,分享經驗和資訊。
三、協助病友提升生活品質:由具備專業資格之人員(營養師、物理治療師等)依據相關法規提供飲食和營養建議,以及組織康復和運動活動等。
四、資源整合:整合各方資源,為病友提供全面支持。
五、提供就醫指引和建議:協助病友獲得適當的醫療資源,提供就醫指引和建議。

第四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五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為病友、病家屬、照顧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2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100元。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2人,以行使會員權利;入會費新臺幣4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200元。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資源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四、榮譽會員:凡對本會發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經理事會出席三分之二理事通過者,即為榮譽會員。不受會費繳納之限制。
五、針對擁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清寒證明,每年3月前主動提供證明給本會即可免收當年度會費。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4年。
第十條

本會置理事9人(含常務理事3人,其中1人為理事長),候補理事1人。
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

第十一條

本會置監事3人(其中1人為常務監事),候補監事1人。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十二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五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設定等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九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九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人選任及財產清算程序,如本會經法人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本會未經法人登記,應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決議時,由理事長擔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本會114年9月27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協會組織

第一屆理監事名單(任期:2025-2029年)

職務 姓名
理事長 黃怡翔
常務理事 陳冠仰、陳健弘
理事 施宇隆、賴宜君、姜乃榕、李騰裕、盛保熙、洪世欣
常務監事 林俊昌
監事 滕威、邱乃祈
秘書長 李沛璋
副秘書長 林宜演
捐款帳戶資訊

戶名:社團法人台灣肝膽相照病友協會
帳戶:000-000-0000
銀行:000
分行:華南銀行○○分行

請來電或來信,提供相關資料與索取收據

關於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