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介紹
TAIWAN LIVER AND BILIARY PATIENTS' ASSOCIATION
President: Yi-Hsiang Huang
Secretary General: Pei-Chang Lee
| President | Secretary Genera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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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st | 2025-2029 | Yi-Hsiang Huang | Pei-Chang Lee |
台灣肝膽相照病友協會
協會成立初衷:
過去數十年來,肝癌的整體存活率普遍偏低,多數病友的存活期甚至不到兩年,因此在台灣始終缺乏肝膽癌病友組織。
病友來不及累積經驗、彼此陪伴,也使得相關資訊與支持資源難以建立。
近年來,隨著免疫治療、標靶治療等新世代療法的迅速進步,肝癌及膽管癌患者的存活期大幅延長,照護需求也變得更為多元。
然而,治療選擇越多,越難理解醫療選項與決策,面臨的醫療判斷、照護決策與情緒支持,比以往更加需要專業的醫療人員專業引導。
台灣肝膽相照病友協會因此應運而生——由一群台灣肝癌醫學會的肝癌專科醫師共同創立。
我們看見病友在資訊、醫療資源與心理支持上的缺口,決心搭建一個既專業又溫暖的陪伴平台。
協會的使命包括:
- 提供正確、可信且完整的衛教資訊,提供醫療共享決策表,讓病友與家屬能安心面對治療決策。
- 為病患爭取更多健保資源,提升可近性與生存期,增加生活品質。
- 推動肝炎早期篩檢與脂肪肝預防,在疾病發生前就減輕風險。
- 建構肝膽共照的支持系統,因為肝癌與膽管癌常相伴發生,患者需要全面性的照護。
「肝膽相照」不只是一個名字,更是一份承諾——象徵醫師與病友同行、彼此支持,攜手改善台灣肝癌與膽管癌患者的未來。
協會章程
|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台灣肝膽相照病友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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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為全國肝癌及膽道相關癌症病友及家屬提供支持、資源和共享經驗的平台,並提供病友及家屬了解肝癌及膽道癌症相關知識,促進病友及家屬之間的交流與互助,掌握當前最新治療趨勢以利病友總體福祉為宗旨。 |
| 第三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與醫療專業人士或團體合作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 |
| 第四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 第五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 第六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
| 第七條 |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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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
| 第九條 |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4年。 |
| 第十條 | 本會置理事9人(含常務理事3人,其中1人為理事長),候補理事1人。 |
| 第十一條 | 本會置監事3人(其中1人為常務監事),候補監事1人。 |
| 第十二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 第十三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 第十四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 第十五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 第十六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
|---|---|
| 第十七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 第十八條 |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
| 第十九條 |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
| 第二十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 第二十一條 |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
| 第二十二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 第二十三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
| 第二十四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
| 第二十六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 第二十七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 第二十八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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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
| 第三十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 第三十一條 | 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
| 第三十二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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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 第三十五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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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
| 第三十八條 | 本章程經本會114年9月27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
協會組織
第一屆理監事名單(任期:2025-2029年)
| 職務 | 姓名 |
| 理事長 | 黃怡翔 |
| 常務理事 | 陳冠仰、 |
| 理事 | 施宇隆、 |
| 常務監事 | 林俊昌 |
| 監事 | 滕威、 |
| 秘書長 | 李沛璋 |
| 副秘書長 | 林宜演 |
